2023年海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規定

(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游客運管理若干規定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條?為了適應海南全域旅游發展的需要,維護道路旅游客運市場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運服務質量,保障道路旅游客運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旅游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進行游覽、度假、休閑、商務、通勤等活動的旅客為目的,由經營者提供旅游客運車輛和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支付費用的道路包車客運方式,包括包車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旅游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道路旅游客運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經濟特區內的道路旅游客運運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第五條 道路旅游客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安全的原則,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旅游客運市場。
第六條 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應當辦理商事登記,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營運證。
申請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運車輛:
1.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規定的中級以上,其中高一級以上的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八年,中級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六年;
2.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標準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標準的相關規定;
4. 車輛設施應當符合旅游客車設施與服務規范標準的相關規定;
5. 客運車輛數量在三十輛以上且客位三百個以上;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固定辦公場所;
(四)有符合規定的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經批準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應當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鼓勵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網絡化、品牌化經營。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本省相關規劃分階段、分步驟使用新能源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
第八條?申請在本經濟特區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注明在本經濟特區范圍內經營,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本規定實施前依法取得包車客運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的客運經營者,可以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審核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并可以在原批準期限內在本經濟特區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
第九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期限為六年到八年。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許可時,應當根據車輛技術和類型等級等因素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禁止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的經營者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旅行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車輛營運證的經營者租用車輛。
第十一條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期限內,應當擁有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所有權,禁止掛靠經營、轉包經營。
禁止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第十二條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道路旅游客運經營。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需要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暫停經營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十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交回原許可機關;經批準終止經營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六個月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車輛營運證。
第十三條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范經營:
(一)對客運車輛和駕駛員進行統一管理和調度;
(二)通過企業銀行賬戶統一進行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依法繳納稅費;
(三)依法與所聘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足額發放工資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未經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統一調派,駕駛員不得私自提供道路旅游運輸服務。
第十四條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依法對客運車輛、駕駛員、運營過程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加強營運車輛維護、技術狀況檢查、定期檢測等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載客運營;
(五)按照相關規定報告道路旅游客運事故情況。
第十五條 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一)無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從業資格證件的;
(二)運輸服務誠信考核不合格或者被列入黑名單的;
(三)三年內有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的;
(四)三年內有一個記分周期交通違法記滿十二分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完全戒除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駕駛客運車輛的情形。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發現已聘用的駕駛員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調離駕駛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予以辭退。
國家對駕駛員從事旅游客運經營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道路旅游客運駕駛員在執行運輸任務前應當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車輛帶故障運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駕駛員應當向旅客告知乘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導游應當配合駕駛員進行安全檢查,指導旅客做好系安全帶等安全防范工作。
發生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情形時,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報告危險發生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所屬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并可以要求承租人、導游和旅客配合處理,防止人員或者客運車輛受損失。發生人身傷亡等安全事故的,駕駛員、導游或者旅客應當立即報警,并向所屬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和相關部門報告,采取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救助。
第十七條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鼓勵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共同建立道路旅游客運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抵御交通事故風險的能力。
第十八條 道路旅游客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客運車輛的車型等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要素,合理制定價格。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賄賂承租人等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
交通、旅游部門應當引導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和承租人建立互信互認的費用結算方式。鼓勵道路旅游客運行業協會和相關旅游行業協會協商建立道路旅游客運運費結算方式。
第十九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營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涂旅游客運標識和經營者名稱或者其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員信息、監督投訴電話。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證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營運車輛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換其他車輛,并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客運合同,明確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等運行計劃、服務標準、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客運合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中途擅自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變更運行計劃和營運車輛。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約定線路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增加的運輸費用。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擅自降低營運車輛等級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提高車輛等級的,不得加收費用。
旅行社和旅客經協商依法變更運行計劃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變更后的運行計劃提供運輸服務,所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客承擔??瓦\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利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為承租人提供網上租車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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